受理价格举报投诉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日期:2006年3月28日 来源: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作者: 本站编辑:管理员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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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社会公开承诺制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以及文明窗口建设,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的有效措施。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塑造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受理价格举报投诉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1、登记。对群众的举报,应详细填写举报记录表,并进行编号管理;
    2、受理。举报人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清楚,并提供相应证据的予以受理;
    3、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应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阅批,紧急的应及时办理;
    4、办理。按照领导批示直接受理的举报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办结;
    5、调解。对一般性举报,不适宜按程序处理,当事人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的,经双方签字同意,可采取调解的方法;
    6、移交、督办与归档。将价格举报件按领导的批示移送有关检查科查办或移交有管辖权的举报中心查办。紧急的应及时移交,不紧急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天。按照办理时限对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通知)举报中心,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7、反馈。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8、保密。受理价格举报的工作人员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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