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价检字[2011]734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